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专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实力的广告龙头企业,推动广告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促进滨海新区广告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天津市广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工商广字〔2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企业准入条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的支持政策,深入研究广告活动主体的新构成、新特点和新趋势,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核准注册广告企业。
二、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告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对在滨海新区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广告企业的,根据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可以核定为“字号+总部或地区总部+行业+组织形式”,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在滨海新区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设立的企业和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告企业,在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滨海”作为企业字号;“滨海新区”行政区划可以与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名称连用。
三、创办广告企业可以“零首付”。在新区设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不需提交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即可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首期20%的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四、进一步放宽广告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五、允许股权出资。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内资企业按照《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6号)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在新区组建广告公司。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广告公司借壳上市,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