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城区或功能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组织推荐。各城区或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五)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六)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七)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3-5天。
(八)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九)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十二)表彰奖励。在批准发布后的30天内,区人民政府对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或在获奖有效期内出现不符合评审条件情况的企业或组织,经查证属实的,区质监局应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必须标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使用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进行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质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区质监局应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