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秘书组为常设性机构,设在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为临时性机构,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监督组和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能:
(一)审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定当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的组成成员;
(三)审议评审结果和评审监督组的监督报告;
(四)审定、公示评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审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决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组履行如下职能:
(一)拟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当年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的组成成员;
(三)制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开展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审议候选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组从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提请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评审专家组在年度评审前组建,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评审专家组履行如下职能:
(一)负责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组聘请纪检监察、评审专家等有关方面人员,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监督组的组成人员。评审监督组在年度评审前组建,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监督组自动解散。评审监督组履行如下职能:
(一)对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