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滨海新区企业成为同行业质量管理的排头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注册经营,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国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数量不超过3家。需调整年度获奖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获得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质量奖励或表彰的滨海新区企业或组织,可优先参与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但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六条 滨海新区政府对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三年后再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设立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区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