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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加大对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关管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安、房产、工商、民政和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涉及民计民生的普惠政策中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和优惠。

  第十条 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事业经费投入,人口计生事业费投入符合考核标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经费投入达到每年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健全稳定,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确保完成工作指标。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及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负责基层人口计生目标执行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做好计生基础信息和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所辖社区居民办理《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居民出具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严格依法行政,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负责再生育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社会抚养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等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要求,各有关管委会全面负责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动宣传部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婚育文化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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