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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形势,理顺人口计生工作关系,满足群众实际需求,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天津东疆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轻纺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有关管委会)管辖范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有关管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有关管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估。

  第四条 有关管委会按照滨海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对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对各部门、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督导,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有关管委会应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有关管委会配备专职计生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有关管委会所辖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专干不得少于1名。

第三章 有关管委会职能

  第七条 有关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管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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