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愿意致力于发起和组建联盟的单位,均有资格向新区科委申请设立联盟,鼓励联盟具备法人资格。
(二)联盟的组成应由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成员单位组成,其中理事长单位是联盟的牵头组织机构,依托单位负责联盟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成员单位是联盟的具体成员。
(三)理事长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理事长单位一般应为新区法人机构。理事长单位不是新区的,依托单位必须为新区企业法人。
(四)联盟成员单位可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法人等。成员单位总数应不少于10家,其中,企业成员占比例应不低于60%。
(五)联盟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方向、工作原则、技术与产业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与措施、实施预期结果等,战略规划的制定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
(六)联盟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和任务分工,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七)联盟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设立由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的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理事会(董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联盟协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与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创新联盟重大决策事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创新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秘书处负责联盟相关日常事务。
(八)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拨付联盟的项目经费应拨入联盟开设的专户,严格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推广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五条 联盟的申请、审批与备案登记
(一)申请成立联盟的单位应向区科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