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合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三)加强深入分析和综合整理,为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四)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收集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1至2人,并由一名办公室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讲政治,热爱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区政府和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工作机制,并认真遵照执行下列制度:
(一)报送信息审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向区政府办公室信息部门报送信息,上报政务信息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发。
(二)领导批示督办反馈制度。区领导在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做出批示后,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抓好督办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重要信息约稿制度。根据国务院、天津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工作需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部门将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约稿,承接任务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上报。
(四)信息工作评比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信息被采用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区政府办公室信息部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工作进行评比。信息部门和单位全年每月达标且完成任务的,向部门和单位领导及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发函表扬;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部门和单位,视情况将给予通报批评。要将信息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质量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报送信息,每周要报送2条以上信息。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