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50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实现新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并经区人民政府第7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滨海新区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73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运行情况和社情民意,为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信息的机构与队伍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向上级政府报送重要信息。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负责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核实、编辑、审核、报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