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情况,反映问题,要讲真话、报实情,不回避矛盾,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督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事项。
(二)督查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事项。
(三)督查落实《区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事项。
(四)督查落实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各类政务会议确定的需要督查事项。
(五)督查落实区政府重要文件决定需要督查的事项。
(六)督查落实区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八条 政务督查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立项送审。对需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办理期限及工作要求等,报有关领导审定。对于重大和复杂的督查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后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二)下发通知。督查事项经领导批准后,制定《督查事项通知》,内容包括:督查依据、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督查方式、反馈时限和反馈方式等。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区政府督查部门根据批示内容制定通知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其它单位和部门办理或区领导明确要求区政府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部门直接办理。
(四)实施督查。区政府督查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开展座谈、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检查工作进展,查找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承办单位落实交办任务。
(五)反馈审核。督查任务的承办单位应于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形成反馈材料报送区政府督查部门。督查部门对反馈报告进行整理,形成督查报告呈送相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反馈材料,及时通知办理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将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立卷,并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