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51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推进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务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并经区人民政府第7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各项政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4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全区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各单位和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能,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履行督查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网络。
第六条 政务督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二)分级负责原则。根据督查事项及涉及范围,将政务督查工作任务下达给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形成督查合力。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实行跟踪督办,进行检查,使督查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