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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

  (三)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四)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结合,及时调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25号),查找2005年5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2005年5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但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后重新公布。

  四、清理原则和步骤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发文件的单位具体负责清理。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步清理阶段(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8月31日)。各清理工作责任机构对本单位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其中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原塘汉大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塘汉大管委会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上报区政府。

  (二)汇总审议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清理工作责任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公布结果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清理结果经审议通过后,各有关单位应将继续有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原塘汉大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新区政府一并予以公布。原塘汉大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承受相应职能的新区政府工作部门予以公布。

  五、清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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