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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70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

  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滨海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刘子利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赵顺利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和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法规处、秘书处具体负责清理的相关工作。

  二、清理范围

  (一)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管委会及管委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原塘汉大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任务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我区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开展清理,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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