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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0〕21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强化突发事件组织指挥职能,提高救援、处置工作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及时迅速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向区应急办报告,确保区领导同志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组织开展指挥处置工作。

  统一有序原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使各个处理环节形成衔接紧密、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

  协调联动原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涉及的相关管委会、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纵向沟通衔接,横向协作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工作合力。

  效率优先原则。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刻不容缓,要特事特办,简捷直接,处置工作要以及时快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首要目标。

  二、信息报告

  各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0〕12号)要求,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领导和区应急办公室口头报告,1小时内通过传真电话书面报告情况,2小时内报告较为具体的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区应急办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对各单位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报告程序。对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的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以及处置部门负责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报有关区领导同志。对较大突发事件,要立即通过最快捷方式,向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特殊突发事件,向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分别向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对有可能升级为重大或较大级别以上的一般突发事件和特殊突发事件,要根据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区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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