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委作为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指挥指导滨海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市有关部门和新区相关单位的关系;分析总结滨海新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或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区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领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委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区安全生产指挥部、区电力事故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指挥部、区消防安全指挥部、区环境保护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区社会稳定防范指挥部、区社会治安刑事案件指挥部、区人民防空指挥部。
区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和市属各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类单一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处置和分工
(1)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管委会、相关部门、街镇、重点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责任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安排和部门应急预案安排见附件7.1、7.2。
各管委会、街镇、重点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各部门负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2.8 应急联动
(1)区应急指挥中心直接接受区应急委领导,并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区应急委与驻区部队、武警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兵力、警力支援救灾。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1)滨海新区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输送管道及储运设施、机场及港口、铁路客运专项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 监测
(1)相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都要对本区域、本领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要重点掌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凡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坚决进行整改。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必要时,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