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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0〕27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实现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97号)等有关规定,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选聘及专家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国内外领先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具有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事业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团结同志,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高效。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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