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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并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管委会,在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长、副区长及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区长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的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决定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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