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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公开决策,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决策:
  (一)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列席会议。
  (三)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收看收听会议直播。
  (四)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会议直播论坛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须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新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六条 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由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形式,在区人民政府公报、《滨海时报》、滨海新区政务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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