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区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审查报告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经与有关副区长共同研究后,提请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议程。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新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草案;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新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四)其他应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草案;
(三)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
(五)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属于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区长、副区长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