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
(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商请区长、副区长提出协调意见;
(三)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或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对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
承办单位可以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也可以是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进行协调。
对有关经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重点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交由研究、咨询专业测评等机构提出评估报告;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在部分功能区、街、镇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