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重大财政支出、本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九)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一)全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三)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五)区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六)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
(十七)对全区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施公开决策,但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由区长决定实施公开决策:
(一)拟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新区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六)区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区长、副区长;
(二)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各管委会;
(四)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