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127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开放措施;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
(三)全区土地、矿藏、水流、湿地、岛屿、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全区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五)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六)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
(七)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