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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需要提交人民法院的材料,应当经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制作存档件。
  行政应诉案件的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在案件审结后1个月内,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由本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分别存档。

  第十五条 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的举证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行政应诉答辩状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起草,经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定,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法合理。

  第十八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须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应诉人员要仪表整洁,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保持良好的诉讼形象,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应诉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要如实陈述事实,依法提供相应证据、依据,如实回答法庭的提问。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决定,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时,应当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上诉的,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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