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被告的,由被诉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应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应诉,具体负责答辩、提供证据、安排人员出庭应诉。
第八条 法制部门组织应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和事实理由进行初审,并结合案情提出应诉处理意见;
(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对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提出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
(六)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协助其做好应诉工作;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因故确不能自己出庭应诉,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至少应有1名熟悉本机关业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作出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的应诉人员参加诉讼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诉讼进展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二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立即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将有关材料转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做好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