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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被告的,由被诉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应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应诉,具体负责答辩、提供证据、安排人员出庭应诉。

  第八条 法制部门组织应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和事实理由进行初审,并结合案情提出应诉处理意见;
  (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对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提出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
  (六)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协助其做好应诉工作;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因故确不能自己出庭应诉,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至少应有1名熟悉本机关业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作出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的应诉人员参加诉讼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诉讼进展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二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立即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将有关材料转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做好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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