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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128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应诉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于案情复杂,或在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五条 行政应诉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委托行政执法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管委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原塘沽区政府、汉沽区政府、大港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区人民政府委托各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应诉,各管委会具体负责应诉,管委会法制部门具体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答辩、提供证据、安排人员出庭应诉。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刻报告主管副区长、区长,并通知管委会作好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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