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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请示事项中如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批转或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文件的,需提供文件代拟稿,并注明是否上网公开。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印发、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人民政府申报,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各有关部门拟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工作会议,上报请示前应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联络处审核把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类“专报”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报送的原则报送,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加盖公章,也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

  七、各管委会内设机构、各委局管理的机构、各街镇所属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各管委会、主管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各管委会内设机构、各委局管理的机构、各街镇所属部门、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需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所在管委会、主管委局、所在街镇、所在单位。

  八、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要抓紧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办理结果。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各部门要主动互相沟通协商,并由主办部门汇总上报办理情况。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及时报告办理进展。

  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九、各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各单位需要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区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区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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