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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有关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不要通过区人民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应先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区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报请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本单位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

  五、主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公文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区委。

  六、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注联系人必须为了解文件内容、熟悉相关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

  请示事项中如需区人民政府行文批复或审批盖章的,需在公文中予以明确,并将代拟稿一并上报。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区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区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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