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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2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成立后,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等机关基础性工作,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公文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体现新区效率、新区标准、新区水平。近一段时期以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区人民政府的有些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即正式请示、报告类公文没有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正确。二是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三是将应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的情况较多;五是一些部门未经沟通,擅自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上交区人民政府,或要求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行其事;六是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反馈不及时,或上报时未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附后;七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八是存在越级报文情况;九是公文报送日期严重滞后印制日期;十是未能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或请示协调解决的事项未能预留足够工作日,人为造成紧急公文过多,不利于区领导同志合理安排时间研究、决策。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报送前,报文单位办公室应该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二、主送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一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接收。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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