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探索层级监督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区人民政府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建立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7.加大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力度。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因不依法行政,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18.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9.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裁决制度。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有关机关应当在经费、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整体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