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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9.积极推进涉及新区开发开放的地方立法。积极推进《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的修改,适时推动涉及新区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在新区条例修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力争新的条例早出台,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法制保障。

  10.健全和完善政府工作制度。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镇都要制定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促进开发开放的政策措施。

  11.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各行其是。要围绕中心工作,把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城乡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生态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制定制度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和意见征询制度,完善和落实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律不得公布实施。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向区人民政府备案,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制统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凡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层次。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运转协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体系和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实现一个部门审批、一支队伍执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执法效率。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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