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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12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3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天津市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津政法制〔2010〕3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拟于2011年第一、二季度开展滨海新区行政执法培训发证工作,现将执法培训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根据滨海新区新建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发证工作。通过培训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参加培训和申领证件人员范围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部人员。列入区委序列、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民族宗教、保密、档案等部门,可以按本方案参加培训考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且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四)未经过统一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五)被注销过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已参加市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2010年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不参加此次培训考试,由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人员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已领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部门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本市行政执法证件。公安机关参加培训,可以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使用行政执法标志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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