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办法等五项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16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规定》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合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接收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材料应当登记;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下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审查是否具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而推选代表的,应当审查代表人是否具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证明。
第五条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初步审查:
(一)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明确被申请人;
(二)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基本事实;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七)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三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复议机构负责人予以审定:
(一)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提出补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