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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45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简称《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简称《规定》),切实做好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二、工作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工作。各管委会、各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及所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同时做好各街镇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推动工作。

  三、公开流程

  (一)协调发布
  1.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4.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向所涉及行政机关发送《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公开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按规定公开;不同意公开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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