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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滨海新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滨海新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教育局拟定的《滨海新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滨海新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12〕7号)促进本区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工作。民政、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各管委会要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国办与民办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塘沽、汉沽、大港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添置更新教学设备、改善教学设施、表彰和奖励对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各管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每年拨专款或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第六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市政府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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