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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建设交通局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建设交通局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建设交通局《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
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防控滨海新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含城市道路、公路桥梁设施和地道、隧道)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运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责任
  (一)滨海新区界内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二)滨海新区界内高速公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由高速公路的产权单位负责。
  (三)滨海新区界内国、省级公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由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区县级及以下公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按区域分别由塘沽、汉沽、大港公路处负责。
  (四)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行政区划界内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分别由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市政道路桥梁养管部门负责。
  (五)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工业区界内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分别由各管委会负责。
  (六)天津港集团、中海油渤海公司、大港油田公司、渤海化工集团、汉沽盐场、塘沽盐场等大型国有企业内部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由上述企业负责。
  (七)滨海建投集团投资建设的桥梁设施,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由滨海建投集团负责。
  (八)滨海新区界内具有市政公路桥梁功能和闸桥等其他功能的公用桥梁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九)滨海新区界内专用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由其投资单位负责。
  (十)已投入运行、但尚未向有关机构移交管理的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由该设施的原建设单位负责,原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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