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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专项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拆迁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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