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废止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制度法规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修改一批相互抵触、内容违法、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和继续执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
二、清理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是: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市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部门管理的二层机构)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工作部门及县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部门管理的二层机构)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