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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09〕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提高五保供养水平,确保农村贫困居民和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钦南区、钦北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上年家庭可核算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现行683元)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灵山县、浦北县建议上年家庭可核算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现行683元)的农村居民,可申请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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