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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定期会商研究机制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定期会商研究机制的通知
(钦政办〔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解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定期会商研究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商。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投资和项目建设需要,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二)坚持突出重点,协调联动。以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目标和推进项目建设为重点,各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
  (三)坚持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围绕投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通过会商,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快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并依靠机制和体制创新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会商时间
  每月20日左右,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会商。
  三、会商内容及部门
  进行集中联合审批会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进行项目征地拆迁会商,保障项目用地用海,由市征拆办牵头;进行项目融资会商,解决项目资金筹措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进行投资统计会商,做到应统尽统,由市统计局牵头;进行具体项目建设会商,分析解决项目推进的问题,由项目责任部门牵头。参与会商的部门,根据会商需要确定。
  四、会商组织
  每月20日前,由会商牵头部门提出会商议题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开展会商工作。会商工作由协助分管会商议题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或委托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必要时,可同时联合会商。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采取集中开会、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会商,具体由牵头部门确定。
  会商议定事项由牵头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部门执行,由牵头部门督促落实。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督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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