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发票有奖”活动的奖励资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的设备购置、宣传活动等经费;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中标企业的企业资质、产品序列号的查验工作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和配合市地税部门依法打击偷、逃、抗税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推广应用工作的秩序;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税控收款机选型购置及费用安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桂地税发〔2007〕290号),为了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保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税控收款机的选型购置确定为中档品牌与机型,并且限定每位税控收款机用户只能享受送机优惠一台(次)。购置费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的规定抵扣,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从2011年1月1日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自行选购税控收款机的品牌和机型,用户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抵扣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纳税人利益的复杂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为税控收款机的顺利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开展“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具体方案由市地税局牵头制订。
(三)严格执法,严明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