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钦州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使用钦州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 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钦州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 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根据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
8.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建设钦州审计信息系统。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审计档案、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及管理制度的起草;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以及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审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各科室计算机技术服务,配合业务科室开展计算机审计和辅助审计业务;负责局网站建设、电子政务管理以及审计系统网络维护、管理;负责办理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等事项;协助管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