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六)协同市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七)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承办相应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涉外事宜。
(十一)指导市直部门和各县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对市直机关民族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本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和信息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会务的综合协调安排和行政后勤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资料、保密、信访、行政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协调本委科室与相关机关的联系;会同教育部门监督有关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指导民族中学、民族班的管理工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民族经济科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拟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扶贫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协调少数民族地区做好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宣传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调查研究有关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以及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卫生等的特殊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民放文物的保护工作;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及文艺、体育活动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对外联系与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