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调整为在钦州市委统战部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2. 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查检职责。
3. 加强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宣传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钦州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组织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及其他活动。
(四)负责向自治区提出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