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负责市本级融资平台融资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编制和修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全市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二)负责联络驻钦、驻桂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及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推进我市金融业发展以及引进市外金融机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联系驻钦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协调配合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
(六)负责市本级融资平台融资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和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企业包装上市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培育工作;研究提出开展项目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计划融资等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