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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综合业务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划拨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钦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派出机构

  (一)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南区分局。

  (二)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北区分局。

  (三)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五、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共22名【行政编制18名(钦南分局、钦北分局各2名),机关事业编制4名(钦南分局、钦北分局各1名,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钦南分局、钦北分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各1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信访工作委托钦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实施。

  七、下属事业单位

  (一)钦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钦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钦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钦州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以上单位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等维持原定不变。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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