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法规宣教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
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局的行政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本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日常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区间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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