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的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组织实施、协调和组织实施钦州生态市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钦州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钦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