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范围的确定、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四)负责拟订和实施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的发展规划、体系建设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母婴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皮肤病防治等业务的发展规划、体系建设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
(七)依法审批医疗、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医疗、保健、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职业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依法规范卫生监管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依法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协调组织全市的无偿献血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市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疫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蔓延。
(十三)组织拟订医药卫生科技、信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项目攻关、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承担对各类卫生建设、服务项目的评估指导、审核与财务检查。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市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市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十四)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规划和措施,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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