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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 取消的职责:取消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2.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食品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作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三)加强职责

  1. 强化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地方病防治等重大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2. 加强干部保健、爱国卫生运动、无偿献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职能。

  3.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研究拟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实施与监督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的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内卫生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协调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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