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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精神,设立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责划入,具体为: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广场、公园的管理职责;

  (三)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涵、供水(市自来水公司目前仍由市住建委管理)、排水、排涝、垃圾、污水、路灯、燃气及其他]管理职责;

  (四)城市建设规划、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政管理的执法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路灯、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执法监察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根据钦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有关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负责组织开展市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四)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政基础设施、路灯、燃气等市政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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